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女作家輕生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勵馨基金會近日舉行「揭開權勢性交的黑幕」記者會,直接指出「權勢性交不等於合意性交」、「權勢性交等於性侵害」,勵馨呼籲社會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正視權勢性交的嚴重性,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之法律適用性,並破除性侵汙名與迷思,給予性侵受害者支持與友善的環境。
▲圖/勵馨基金會提供
最近一連串的性侵疑雲,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作者疑被老師誘姦、以及台中師生戀女學生疑刺胸自殘,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爆發疑似集體性侵、皆引起社會嘩然,可悲的是,目前在台灣社會即使揭發了,似乎也未必能讓老師或擁有長字輩的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勵馨基金會指出,若受害者未滿16歲,尚可用刑法227條提起告訴,但若已滿16歲、到達法定性自主年齡,常常就會被認定為當事者自主與相對人發生性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受害者在法庭上很難找回公平正義,甚至還可能被相對人的配偶控告通姦,因而更不敢揭露。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其意願係受權勢關係之壓迫,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而可能的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圖/勵馨基金會提供)
但是,刑法228條所載明的權勢性交罪卻沒有被善加利用,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4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1,779人,但在此數據中,卻只將利用權勢性交罪歸類為其他,而沒有單獨統計,可見其有罪判決的數量是偏低的。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現隸屬衛福部)委託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做的<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1999至2010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會中,專精於家事案件的律師賴芳玉表示,刑法228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條文中規定十個身份和三個關係,包括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褻行為,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補教界剛好介於刑法227和228之間,因此,有定罪上的困境;另外,這些身份和關係都有依附和監督成分,以及明顯上對下的權力關係或倫理關係,讓人難以說出口,因此就會帶來黑數,這是權勢性交的現實困境。
▲律師賴芳玉。(圖/勵馨基金會提供)
勵馨花蓮分事務所性倡專員周雅淳也以性侵復原者的身分,分享自己被男友性侵的經驗;她說自己快滿十八歲的時候,跟當時的男朋友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交往四個月後分手,然後再過半年後,她才意識到,那個第一次,不是糟糕的性,而是男友就是強暴了她。她說自己不是一個完美的性侵受害者,意思是強暴她的人當時身份是她的男友;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她的抵抗在外人看來不算激烈,甚至會在某些「我覺得不是那麼嚴重的部分」配合對方的要求,最後唯一可「證明」這是一個強暴的證據,「只剩下她進入我時,我的哭泣、尖叫和微弱地說『不要』」。
周雅淳說,作為一個從小受到守貞教育長大,因此對身體始終抱持負面感受,以至於在那個性侵當下根本連發生什麼事都不知道,遑論抵抗的女人,她想要更細緻地去說,現在我們已經開始說要用積極同意取代消極抵抗,那麼當事人要怎麼同意或不同意?
紀惠容表示,台灣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所謂的「權勢性交的定義」,讓社會大眾認知利用權勢關係的性交就是性侵害,撬開刑法228條載明的權勢性交的黑數,讓社會大眾認知任何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不管是師生或是上司與員工之間的誘姦都屬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它是傷害極大的性侵案件。
尤其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年齡相差過大,即為雙方權勢不對等,年長者憑恃其輩分、金錢、社會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對愛情的憧憬、對長輩的信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權勢性交的一種。補習班的老師與學生,除了雙方的年齡差距還有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當然更是權勢性交。請不要說補習班是商業模式,所以其師生不是權勢關係。翻開刑法228條歷年判例,仍可發現幾起補習班老師性侵學生,被判權勢性交罪的案例。
勵馨認為「權勢性交」的議題應被更關注,在法律上也要被靈活運用,台灣社會應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便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雙方若發生性行為,應適用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之間、業務上受監督的員工與上司之間等,兩造性行為雖看似為合意,卻也可能涉及權勢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