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補教名師陳星遭控誘姦女學生,昨(22)日偵辦結果出爐,予以不起訴,但案子還沒結束,台南地檢署表示,陳星被告發的5項罪嫌中,其中有3項罪責較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結後須依職權向高分檢提出再議。
▲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檢方表示,陳星涉刑法5項罪嫌雖不予起訴,林奕含家屬並未提出告訴,依法沒有再議權,但其中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這3項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屬較重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結後需依職權送交再議,高分檢再進行審核。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256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或第253條之1的案件緩起訴處分,若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檢察官應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