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男子林嘉華及同居女友林韻蘋去年6月被控共同毆死女方4歲女兒並遺棄屍體。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判處林男9年、林女7年10月。全案還可上訴。
林韻蘋偕同居男友虐死4歲女童。(合成圖/翻攝自臉書)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範圍,包括林男涉犯傷害致死及遺棄屍體罪,林女則為傷害致死部分,因林女就遺棄屍體罪一審遭判刑7月,林女及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
高院審酌兩人是基於管教被害人意圖而加以體罰,兩人情緒失控,導致管教體罰過當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原審認定林女符合自首部分予以減刑,有所違誤,因此今天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檢察官上訴指兩人應以殺人罪論罪,但經調查審理認定,本案起因女童深夜擅自外出,兩人才對女童體罰,應無殺死女童的動機,且林男毆打女童後,因女童表示口渴,還拿飲料給女童喝,發現女童暈倒在地後,呼喚林女出來查看,林女當下有用綠油精幫女童抹太陽穴,並抱女童到房內休息,中途曾餵女童喝水。
高院指出,林男後來返家也有買米漿給女童喝,後來發現女童眼神呆滯及四肢無力異狀,雖未立即送醫,但有施以心肺復甦術,試圖救治;女童死亡後,兩人曾謀議欲以燒炭方式與女童同死,因此認定兩人沒有殺害女童的故意。
高院審酌,林女為女童的母親,與林男本當盡力照顧女童,並教導建立女童適當行為模式,但卻僅因女童私自深夜外出,又無法適切回應兩人的詢問,即情緒失控,以連續毆打女童,使女童受傷而不治,並進行遺棄屍體犯行,考量兩人沒有前科及犯後態度等,林男部分,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判應執行9年徒刑,林女則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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