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判刑被吊照 大法官釋字749號宣告違憲、2年內修正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今(2)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同時,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49號解釋,認為完全不問司機的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銷駕照、廢止其執業登記,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正,其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第67條第2項及第68項規定,計程車司機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236條各罪之一,經一審判決有罪後、吊扣職業登記證,經判刑確定者,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有6名運將曾因當過馬伕觸犯妨害風化、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觸犯詐欺罪、或是犯下竊盜、恐嚇罪而遭法院判刑,最後被吊銷駕照、廢除職業登記,不僅無法改行開大貨車或連結車、連開車上路也沒辦法,造成生活上的不便、更丟了靠駕駛技能維生的所有工作,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道交條例37條第3項規定,是主管機關透過駕駛人前科的統計數據去制定,但每個罪章中的犯罪情節有分輕與重,並非全部的犯行都會對乘客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脅,但相關規定卻一網打盡,沒有做細部區分,因此宣告在吊銷駕照部分,即日起失效;在吊扣執照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交通部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要依749號意旨做細部修正,將規定修得更為精緻,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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