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被性侵還被誣指「兼差賣淫」 狼運將重判11年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計程車司機洪宗鑫,2年前將一名急著要返回學校附近租屋處的女大生,載到偏僻的烏溪橋性侵得逞,還恐嚇「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你同歸於盡」,事後狡辯對方兼差賣淫。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洪男誣指生活單純的女大學生,造成對方二度傷害,如不重判「豈非坐令狡黠之徒好處占盡、有恃無恐?」,今(3)日將上訴駁回,依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計程車司機洪宗鑫於2015年8月16日晚間7時許,搭載一名急著返回租屋處與學校的女大學生,洪男卻把車開到台中市烏日區河堤旁,女大生已有警覺,開啟手機定位功能,洪男見狀即轉身向後搶走手機丟到副駕駛座,並將駕駛座椅往後推,不顧女大生尖叫抵抗,仍身手隔著衣服襲胸。

之後,洪男又開車到一處工廠旁空地,喝令女大生脫掉衣褲,再度猥褻,不料,女大生抵抗掙扎的聲音,惹來工廠狗吠不止,洪男再度開車,途中有警車交會而過,竟對女大生恫稱「有警車經過,我想跟妳同歸於盡」,她擔心遭到不測而不敢妄動。洪男將車停在烏溪橋旁的偏避河堤邊,然後下車自左後車門進入後座內,強脫女大生褲子,女大生雖不斷抵抗,但見洪男情緒激動,唯恐遭受不利,最後放棄抵抗而被性侵得逞,洪男得逞後向女大生宣稱自己是通緝犯,生活不快樂,希望女大生不要報警,如果要報警,他希望一個星期後再報警,隨後把女大生載到西屯區下車。女大生的母親得知後,翌日凌晨4時報案,警方循線逮捕洪男到案。

法院審理時,洪男辯稱,他確實與女大生發生性關係,但並非性侵害,而是對方自稱是兼差從事性交易的大學生。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國中畢業、已婚且育有子女,與被害女大生素昧平生,只為滿足個人性慾,就對無辜女子犯下暴行,還一再誣指家境優渥且生活單純,毫無從事性交易可能的女大生賣淫,造假以圖脫免罪責,對女大生與家人造成二度傷害,依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犯案用的計程車宣告沒收,如果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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