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火車站某餐飲店規定,如果顧客消費但不想要發票時,須統一交由公司保管,去年底公司控訴林姓女員工,將抽屜裡客人不要的發票偷走,統計有80多張,涉嫌竊盜罪嫌。台北地檢署認為,此案證據不足,因為沒有林女偷拿發票的具體證明,處分不起訴。
據檢方調查,這間餐飲店規定,若員工遇到顧客消費後,不想拿發票時,不得私下收取,要統一交給公司保管,避免發票外流,有心人士會冒用作為消費糾紛的憑據,將影響公司權益。
▲餐飲店控告員工偷拿顧客不要的發票。(示意圖)
公司因此指控林女,在去年底涉嫌將公司存放在抽屜、顧客不要的80多張發票偷走,涉嫌竊盜罪。林女到案後則否認罪行,辯稱是是顧客消費後不要發票,當場把發票給她,絕對沒有偷拿公司放在抽屜的發票。檢方調查後,沒有發現林女有竊取的具體事證,認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