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於今年4月到板橋大遠百購物,搭乘電梯時因人潮壅擠,被一名69歲李姓婦人的臀部撞到手腕後,害得手上價值26萬的名錶刮到電梯牆壁而留下一條刮痕,陳男因此憤而向李婦提出毀損告訴。
▲板橋大遠百。(圖/攝影者othree, Flickr CC License)
據起訴書指出,這名陳姓男子於4月15日到板橋大遠百購物,陳男當時就站在電梯門旁按住開門鈕,由於當時為假日,人潮眾多,李婦因不想等待下班電梯而擠進電梯,但在過程中,屁股卻不小心撞到陳男的手腕,害他手中的26萬名錶刮到電梯牆壁,錶面出現一條明顯刮痕,讓他相當心痛。據了解,陳男當下便要求李婦賠償,但李婦卻說,「我沒有喔!不可能賠給你的啦!」,陳男因此怒告李婦毀損。
新北地檢署調閱電梯內監視器後,發現當時是因電梯太擠,李婦才會不小心撞到陳男,且據陳男的供詞也認為李婦並非蓄意撞他,無法構成毀損中的「故意」行為,因此將李婦不起訴。
雖然刑事上認為沒有犯意,因此不起訴,但這不代表撞傷別人的錶就沒有事,其實陳姓男子可以提出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還是有機會爭取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