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少女報案遭性侵,檢警調查後發現,事實根本不像少女陳述,原來事發在四年前,當時小婷(15歲)三天沒回家,被家人通報失蹤人口,小婷回家後向家人哭訴,自己被學姊的謝姓男友(18歲)騎機車載到秀林鄉山區工寮軟禁強制性侵3次。謝男被通緝後逃到台北仍被警方逮捕。案經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卻發現,小婷並非遭軟禁性侵,而是因為自己搶了學姊男友怕被學姊報復「遭人圍堵」才謊稱被性侵。
▲搶學姊男友怕報復!少女竟謊報遭對方軟禁3天還性侵。(示意圖/與案情無關)
4年前學生放暑假前一天,謝男剛滿18歲,騎機車要找女友,也就是小婷的學姊,途中看見小婷,便邀約飲酒,總共2男1女飲酒作樂,喝到店家打烊了,3個人轉往山區一處工寮續攤繼續喝。就這樣喝了三天,少女酒醒接到媽媽打來電話說,因為你失蹤三天,舅舅已經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口,小婷才要求謝男騎車載他回家。但小婷事後竟然報警,自稱被謝男軟禁且性侵3次。而謝男到案後,否認強制性交。而法官審理時發現,小婷的說法漏洞百出,自稱被軟禁當時小婷明明有帶手機在身上,卻沒向外求援,甚至三天內有人進出工寮,小婷也沒發出求救訊息,甚至最後都是謝男載她回家,這一切都不符合遭性侵的女子該有的反應,是否真遭強制性交,已容有合理懷疑。
被害少女在警詢也證述,學姊認為自己搶了她的男友,還帶人到學校堵人一節,實在無法排除小婷是因擔心學姐無法諒解其與謝男發生性行為一事,而謊稱遭強制性交。但不管事實為何,謝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是不爭的事實,被依妨害自主罪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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