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15年前,台南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吳姓丈夫要每月支付周姓妻子2萬元贍養費,還約定「日後發達」要再付50萬元。不過吳男積欠21萬元沒給被周女狀告法院,並要求連「日後發達」的50萬都要一起付;但法官認為很難證明「日後發達」,判只要還21萬。
▲示意圖/資料照
2人育有2女,協議離婚時,每個月吳男要支付2萬元贍養費,外加100萬元。而這100萬先付50萬,等「日後發達」時再給。不過吳男從去年1月開始食言,每個月只給一半,今年2月開始一毛錢都不給,被周女告上法院。周女覺得前夫在離婚前到5個國家遊玩,最近還換車遊山玩水,認為他已經「發達」,除了積欠的21萬以外,還要連那個「發達金」50萬都要一起付。不過吳男反駁,認為那2萬是給小孩的扶養費,大女兒已經開始就夜才改付1萬,而後來沒付是「忘了」。
有關於「日後發達」,吳男表示所謂「發達」必須是要像王永慶一樣或是有上千萬存款。台南家事法庭認為,就算女兒上大學,但這筆費用並未註明是長年後可以減少,所以還是要支付21萬。不過「日後發達」卻很難界定,就算是出國玩還是換車都不足以構成「發達」,所以50萬發達金,周女還要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