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26歲的蕭姓男子,和一名16歲的少女交往,還發生兩次關係,遭到提告性侵,少女表示,第一次她是自願的,但第二次有表示「媽媽說18歲以後才能做愛」,不過蕭姓男子說「沒關係,媽媽不會知道的」,才會發生關係,對此,桃園地檢署認為少女坦承沒有抗拒,加上事發時少女已經滿16歲,因此不起訴。
▲男遭控性侵少女不起訴。(示意圖)
因為根據刑法227條,「與16歲以下少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自願或強迫均屬有罪」,但少女是2000年6月出生,而兩人發生關係是去年8月還有11月,已經超過16歲,另外少女也表示沒有抗拒,因此最後桃園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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