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台灣漁業因過度捕撈及剝削漁工等情事,被歐盟列為黃牌警告國家,農委會漁業署推行漁業三法上路,期待可以解除國際壓力與漁業危機。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等民間團體指出,漁業三法中的《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制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是與外籍漁工權益最切身相關的規定,這個辦法從今年1月20日上路至今尚未有任何成效,如今漁業署就急著要修法,其居心可議。
民團指出,隨著台灣遠洋漁業的發展和產值提升,海上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並沒有因此而更加改善,反而在降低勞動成本的考量之下,越來越傾向僱用「便宜又好用」的外籍漁工。外籍漁工被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與「境外聘僱漁工」,前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後者主要從事遠洋漁業,但他們的身份區別不只是遠洋近海之分,最重要的是「境內聘僱」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後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依《漁業法》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從事遠洋漁業的境外漁工由於不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條件、醫療、保險、薪資保障,乃至於生命安全,都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發生勞資爭議也沒有任何申訴及求助管道。民團質疑,「為什麼明明有境內聘僱漁工的制度,但還要建立另一套「境外聘僱」的制度?唯一的解釋就是政府聯手資方將勞工變得更廉價。」
民團表示,新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好不容易訂定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和基本的休息規定,如今農委會漁業署卻在法令尚未有任何落實成效的情況之下,積極召開修法會議,且邀請名單上絕大多是都是仲介機構與資方,漁業署沒有花費任何心力去調查勞方意見,就想透過會議將勞方的勞動條件做修改。
民團批評,漁業署今(14)日的修法會議,根本就是為了落實資方意見而召開的程序,對此相關聯合團體不願意為這個會議背書,集體拒絕出席此會議,並要求漁業署說明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的執行成果、廢除境外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並明訂漁工相關基本權益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