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涉入朴槿惠貪腐醜聞的三星集團接班人副會長李在鎔,遭南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法官認為李為了接班三星,犯下賄賂前總統朴槿惠、非法轉移資產、挪用公款、偽造文書共4大罪,判處李5年刑期。
▲李在鎔一審認定有罪,遭判5年有期徒刑。(圖/路透社/達志影像)
今(25)日台灣時間下午1點30分,南韓法院做出此判決,法官認為李在鎔確實提供賄款,向朴槿惠密友崔順實提供大筆資金,並資助其女兒從事馬術訓練,換取朴槿惠總統的支持能協助入主三星;另外,給體育英才中心的16億韓圜「支援費」,也被法官認定是賄賂款。
檢方原本求處12年,最後判有期徒刑5年,根據南韓法規,李必須服完三分之一刑期才能假釋出獄。對此,李在鎔的辯護律師團,堅持主張李「無罪」,絕對會再上訴,但預計要到明年中才會有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