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全航客運一名簡姓公車司機前年載客時,不慎撞死一名在慢車道騎腳踏車的老婦人,肇事後,簡男被測得酒精濃度達0.47,他才坦承前一晚有在家中喝高粱。死者家屬向簡男及全航請求連帶賠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全航的站務員未落實司機勤前酒測,判決全航與簡男應連帶賠償共640萬餘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51歲的簡男是全航客運的大客車司機,被控於2015年3月13日晚間在家中飲用高粱酒後,雖稍事休息,仍於隔日清晨上班。14日清晨6時許,簡男駕駛的公車行經台中市潭子區雅潭路2段時,因酒後注意力、控制力、反應力減弱,駕駛時貿然偏移車輛至右側慢車道,不慎撞擊在慢車道上騎腳踏車的8旬老婦人,老婦人倒地受傷害、送醫,仍因外傷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於同月30日晚間死亡。車禍發生後,警方對簡男酒測,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刑事部分,簡男一審被判刑2年4月,他沒上訴。
死者子女主張,全航疏於監督簡男防止酒駕,對全航、簡男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喪葬費1040萬餘元。全航主張,平時不斷對所屬司機宣導禁止酒駕,並定期舉辦行車安全訓練,簡男事發前刻意迴避站務員實施酒測,全航已盡責監督,主張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簡男避不見面,二審認定,站務員未落實司機勤前酒測,全航有監督不周的過失責任,斟酌死者5名子女收入狀況,判賠640萬餘元,扣除已領得的強制險理賠與全航致贈慰問金共213萬餘元,全航與簡男須連帶實付426萬餘元,全案經最高院駁回上訴定讞。
▲司機酒駕上班,不慎撞死老婦人,遭法院判賠,非事故公車。(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