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發生一起岳父告女婿的事件,原因是女婿與女兒結婚時簽訂了「婚姻契約」,雙方協議要繳交26萬元作為聘金,結婚前女婿雖先繳了10萬元,但婚後卻不認帳約定好的「每月支付5000元」,讓丈人十分生氣,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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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蘋果日報》報導,這對新人相識相戀時,女方才16歲、而男方也才22歲,卻不小心有了孩子。當時兩人都還太年輕、無法扶養,因此決定墮胎。女子父親知道後十分生氣,原本要告男子妨害家庭,好不容易在雙方不斷調停、簽訂婚姻契約後才作罷。
這份婚姻契約明文寫到,男方必須支付給女方26萬元的聘金,男方也答應這個條例,在婚前先繳納10萬元,婚後再依每月支付5000元的方式付給女方。男子婚前雖然真的付聘金10萬元給女方,但婚後卻拒絕再繳納,讓女子父親十分生氣,一狀告到法院。
雖然男子主張,當時不簽怕被告妨害家庭,所以是被迫的,但遭到女子父親反駁。王父表示他只有要男子對女兒負責,但沒有強迫要結婚或簽訂婚姻契約。因此法官最後判定契約有效,要求男子必須依約繳納剩下的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