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車點菸引發氣爆 檢察官判定所犯輕微不起訴

記者陳啟明/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承包道路標線的吳姓包商(45歲),今年6月清晨,他要開車回家,才剛上車要點菸,並沒有注意到放在車上的10公斤瓦斯桶是否外洩,當場引發氣爆,整台轎車炸開,還波及附近大樓管理室及多部車輛,造成吳男四肢燙傷送醫雖無大礙,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偵結,認為所犯輕微,未釀成重災,故做出不起訴處分。

宜蘭地檢署

宜蘭檢方偵結,認為吳男所犯輕微,未釀成重災,做出不起訴處分。(圖/翻攝google map)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吳姓男子(45歲,羅東人)開設交通工程畫線及製作標誌牌的公司,施工時會以液化石油氣烘烤少量之成型標線。今年6月23日晚間,吳姓包商先把車子停在礁溪鄉化龍街友人住處前,隔天清晨4時59分許,他打算獨自開車返回羅東住處。

上車時,他並沒有注意到放在車上的10公斤瓦斯桶是否外洩,吳男才剛發動車子,坐在駕駛座上點菸打算抽口菸,不料才一點火便立刻引發氣爆,炸毀該車。車子的外層板金都炸開、車頂遭掀翻,還波及到一旁社區的管理室及4台車輛和車窗受損,吳男四肢輕微燙傷,警消獲報後,將他送醫,並無大礙。

吳姓包商偵查時坦承不諱,檢方認為,吳男所犯為《刑法》176條、第175條第3項過失以煤氣炸燬自己所有車輛罪嫌。檢方審酌吳男自白犯行,深表悔悟,其所犯情節尚屬輕微,未釀成重災,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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