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將在明(107)年1月5日到期,政府為鼓勵使用電動汽車,行政院會今(28)日審查通過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將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到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也享有相同免稅優惠,財政部預估可帶動相關產值達950億元。
▲行政院會28日審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到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也享有相同日免稅優惠。(資料照/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審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電動汽車, 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授權地方政府自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該條文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規定免徵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將來除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此外,也增訂電動機車免徵期間從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並授權各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
▲行政院會28日審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到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也享有相同日免稅優惠。(資料照/中央社)
另外,電動機車產製技術進步,104年11月起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的車輛已領牌使用,因此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三級調整為六級,並自修正公布的次年1月1日施行。並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七個級距及稅額課徵。
增訂經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