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今年8月初,有民眾爆料說花蓮拱形菁華橋有2名男子冒險登高拍攝美崙溪出海口,警方事後追查,發現是18歲的郭姓男子與20歲的魏姓女子,將2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不過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審判後,認為2人並無讓人產生驚嚇,裁定不罰。
▲2民眾冒險攀登上菁華橋拍照。(圖/翻攝自臉書粉絲團「花蓮同鄉會」)
花蓮拱型菁華橋是著名景點,8月8日郭男和魏女竟攀登上橋頂,在僅不到1公尺的通道上,做出了翻滾的危險動作,冒險行徑被網友拍下。警方事後依據民眾所提供的資料,循線逮捕2人。2人遭逮後,坦承爬上菁華橋,警方認定2人爬橋舉動屬危險行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移送。
但法院認為,當時目擊證人提醒該男女注意安全,並未因此受到驚嚇,另外也難認兩人有以蒙面偽裝以外之其他方法驚嚇他人的行為。此外,該男女亦稱,攀登上橋的目的在於拍照,並不是讓人受驚,故裁定不罰。判決一出後,讓不少民眾相當訝異,認為法院變相在鼓勵民眾效法。
▲法院認定,2人並無造成他人驚嚇,裁定不罰。(圖/翻攝自臉書粉絲團「花蓮同鄉會」)
據《聯合報》報導,有律師認為,法院不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警方移送的法條有誤,若是依據社維法第74條第1款「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還有可能判罰6000元。但他也坦言,因2人並不屬深夜遊蕩,所以74條並不是完全符合,盼有關單位能修法,將此類行為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