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5、284之1、376條修正草案,若未來完成三讀,二審定讞之輕罪,若一審無罪、二審改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簡言之,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案件,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可有再次救濟的機會。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圖/中央社)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現行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等共7類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換言之,上述案件若第一審被判無罪,但在第二審被判有罪,就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
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目的在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但是不僅司法院大法官於7月28日做出解釋,認為違憲;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的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因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修正草案。
司委會最後審查通過,二審定讞之輕罪,只要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第二審改判有罪,均得提起上訴。不過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等罪,則不在宣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