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今年初一名馮姓男子到台北市某影城看電影,進場時馮男不慎遭掛在前排椅背的包包絆倒,導致全身多處擦傷,馮男憤而提告包包主人梁男過失傷害,但檢方認為,梁男按座位規劃擺置包包,馮男遲到入場,因光線昏暗才被絆倒,不該歸責梁男,今(18)日將梁男不起訴。
馮男提告表示,今年1月他去看電影,進場時燈光已熄滅,他必須經過梁男才能到達自己的座位,為避免影響其他觀眾視線,他加快腳步通過,不料卻遭掛在前排椅背掛鉤上的包包絆倒,整個人跌倒在地,造成左側肩膀、手臂撞到椅子,膝蓋撞到地面,全身多處挫傷。
包包主人梁男喊冤表示,電影院椅背設置掛勾,他才將包包掛在該處,對方要從他面前經過時,他也有將身體後傾,讓馮方便通過。
士林地檢署認為,梁男將包包掛在影城規劃的座椅掛勾,並非任意丟置,且馮男進場時電影已經開始放映,遲到進場,才會因為光線不足看不清楚地面,不慎遭包包絆倒,難以認定梁男有過失責任,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示意圖/非當事電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