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陳姓律師配合吸金集團,在吸金集團與投資人的合約書上蓋章「鑑證」或「審閱」。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今天依銀行法各判處李、陳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定讞。
▲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通緝中的謝姓男子於民國96至97年間,以藍金等公司名義,宣稱經營海洋深層水、有機肥料,並與洪姓生技業者合作,由洪提供堆肥處理廠給投資民眾參觀,並在場說明廢棄物處理流程及技術。
謝姓男子等人藉此對外招攬投資,每單位3萬6000元或4萬元,年報酬率高達18.25%至20%,合計吸收約2320人次,吸金新台幣19億8253萬2000元,97年7、8月間無預警停止支付利息,投資會員損失慘重。
李姓律師以每份400元代價,在吸金集團與投資人簽立的「藍金合約書」上蓋章「鑑證」,另簽立「藍金合約書(委託憑證)」,使投資人誤信藍金資產憑證已交給公正律師保管而安心出資,幫助吸金集團獲取投資金額約10億元,李姓律師則收取「鑑證」費合計51萬9200元。
陳姓律師以每份200元代價,在合約書上蓋章「審閱」,幫助吸金集團取信於投資大眾,獲取投資金額9億餘元,陳姓律師則收取「審閱」報酬20萬2400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處洪姓生技業者5年徒刑、賴姓業務員1年10月徒刑,李姓、陳姓律師各判刑2年、緩刑5年。
洪姓生技業者等4人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