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女子民國93年間赴日本運毒遭逮,服刑12年後遣返回台。士林地院審理後,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劉女14年徒刑,但因劉女已在日服刑,判決免刑。
▲日本橫濱港。(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裁判確定,我國仍得以追訴,但已在外國受刑,得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考量14年徒刑與日本的12年徒刑大致相當,因此諭知劉女免除全部刑罰。
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曾因運輸、販賣毒品遭判刑8年,假釋出獄仍不知悔改加入運毒集團。民國93年間,運毒集團成員自香港以貨輪將99.26公斤甲基安非他命走私至日本橫濱,安排劉女前往提領。劉姓女子接獲指示隻身前往日本,赴橫濱港1號碼頭保稅區域提領貨櫃,遭橫濱海關發現有異查獲。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處劉女12年徒刑,上訴後由東京高等法院駁回定讞,劉女隨後入監執行,105年服刑期滿遭遣返回台。
劉姓女子返台隨即被移送法辦,承審合議庭考量劉女坦承不諱,並審酌毒品嚴重危害社會,劉女運輸毒品數量龐大,不宜輕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4年。
但合議庭認為,劉姓女子已在日本受審、服刑12年,應已獲得相當的報應與矯治,且本件犯罪的行為地、結果地都不在台灣境內,並未實質損及我國法律威信,應無再令劉女受罰,以維護我國法律秩序尊嚴的必要,依法諭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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