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新北報導
臉書陷阱多!一名12歲少女,在臉書上結識家住新北市的男子,兩人相約公園見面,豈料男子竟對她下手,少女前後被性侵了5次,警方偵辦將男子移送,檢方也將他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5年。
▲少女開心與網友相約見面,卻遭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畫面)
判決指出,該名少女3年前在臉書上結識一名當時19歲的張姓男子,兩人相約新店區公所附近的馬公友誼公園內見面,沒想到第一次見面張男就強吻少女,並將手伸入衣內撫摸。之後張男更在家中、MTV包廂內與少女發生關係。
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雖然張男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對少女的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都產生不良的影響,依1個成年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4個成年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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