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苗栗報導
一名范姓駕駛去年10月間開車到苗栗南庄,在一處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被警方移動式稽查點取締超速,當時測速槍測得的車速是115公里,超速65公里,警方事後依法對他開罰,范男不服申訴,法官調查發現警方未依規定在取締點前100到300公尺放置警告標示,判處分撤銷。
▲事發當時范男的車速被測出為115公里,超過限速65公里。(示意圖/資料畫面)
苗栗縣縣道124號乙線是通往苗栗南庄鄉的主要道路,南庄假日人潮眾多,而該道路路況良好,造成駕駛常會不小心開太快,因此警方才常在假日時於該處設置移動式稽查點取締超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一件嚴重超速案件,駕駛被罰8000元,汽車也要扣牌3個月,但范男去年遭開罰後心有不甘,於是提出申訴,他表示被取締的地點是可超車路段,為了超車才會車速較快,且警方設置移動式稽查點時,未在前方100到300公尺放置警示語。
▲范男收到罰單後申請申訴,因警方未依規定擺放警示語而免罰。(示意圖/資料畫面)
法官調查後發現,該路段離事發地最近的警告標示,相聚約1000公尺,警方取締時明顯不符合程序,因此同意將范男的罰單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