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無須重新取得原民同意 原民團體:毫無道理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新修法內容,新開發和申請展延的礦場皆需要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須諮商並取得該處部落「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不過因花蓮亞泥礦場已獲經濟部核定展延礦權20年,所以就算礦場涉及原住民用地,也無須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對此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與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發出聯合聲明,批評這樣的說法毫無道理。

聲明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立法即產生效力,為何2017年通過的展限案,卻不必經過取得部落族人諮商同意權的合法程序?行政院的說法毫無道理可言。

聲明也表示,雖然肯定本次修法明文納入踐行原基法21條的積極規範,但原基法21條的精神和內涵不容曲解,並且,亞泥展限案從頭到尾都未依據原基法21條取得部落同意,無論是在修法前後,皆屬違法,應立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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