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元祖食品少東張乙濤控告前妻藍婉綺盜領他610萬元存款,藍女卻稱這些錢都是支付家用,一審判決結果藍女竊盜無罪,但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10月、緩刑2年並須沒收全部犯罪所得。藍女再上訴,希望法官傳喚張男作證,此案將擇期再開庭。
▲藍婉綺(左)稱領的600多萬元全是家庭開銷費用。
張乙濤表示,夫妻倆財務上都是各自管理,小孩的生活費都是另外計算,且他在藍女犯案的前一天已告知對方,「台北房子的鑰匙換過了,也交代警衛了,請不要回來住了」等語,但藍女仍入屋內竊走存摺、印章,盜領610萬元。
藍女反稱,從2010年到2015年,家裡每年的開銷約600多萬元,張乙濤卻認為1個月的生活費10萬元就夠,但包括3名小孩的教育費、生活費等,1年120萬怎麼可能夠用,她提領那些錢是要拿去支付家用,都是花在家庭、小孩身上,怎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希望法官傳喚張男作證,不過檢察官與張男律師認為沒有必要傳喚張男,此案將擇期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