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37歲簡姓男子,今年7月到桃園某酒店消費,酒酣耳熟之際花錢帶著小姐出場投宿旅館並發生關係,不料事後女子向警方控訴遭簡男毆打、掐脖最後被強暴。簡男到案坦承動手、發生性行為,但辯稱當天有買小姐出場,事先就取得她同意要發生性行為,直到完事後發現女子要偷他東西,雙方才會起爭執發生拉扯。檢方審酌,被害女子若真遭性侵,當下卻沒有立即向旅館反應或報警,加上她前後證詞不一,予以簡不起訴。
▲酒店妹事後向警方控訴遭到客人掐脖強暴。(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警方調查,37歲的簡男當天晚間8點多先到酒店消費,後來約了裡面的小姐出遊,雙方搭車一起到附近的汽車旅館投宿,直到凌晨2人卻發生爭吵,簡毆打女子胸部、臉頰後,再強制和她發生性行為。
簡到案坦承動手、發生性行為,但辯稱當天有買小姐出場,事先就取得她同意要發生性行為,直到完事後發現女子要偷他東西,雙方才會起爭執發生拉扯。
被害女子向警方說,進旅館後2人一起喝酒,但簡突然開始毆打她,還強迫發生性關係,自己不斷求饒仍被掐住脖子、毆打胸部,遭強暴後簡還喝斥要她滾;直到開庭時她又改稱,喝太多酒忘記是否自願發生性行為,為何發生不愉快等語。
檢方審酌,被害女子若真遭性侵,在有辦法和外界接觸時應盡速想辦法求救,當下卻沒有立即向旅館反應或報警,加上她前後證詞不一,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認定簡男罪嫌不足,依妨害性自主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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