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偵辦桃園縣前副縣長葉o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葉o文、蔡o惠、陳o玲、趙o雄及魏o雄等5人均提起公訴;遠o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o建設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即被告許o強,遠o建設公司開發部承辦人即被告周o宏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 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等人除本案外,是否另涉及其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另行偵辦中。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
一、A7合宜住宅案
葉o文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就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所承辦之「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下稱「A7合宜住宅案」),實際負責相關招標作業及公文之核准事宜,並擔任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竟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魏o雄轉知趙o雄獲得同意,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雙方取得合意後,葉o文於營建署辦理A7合宜住宅案期間,將A7合宜住宅案之相關規劃資訊,透過蔡o惠轉達魏o雄,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事先蒐集各項資訊,協助遠o建設公司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之青睞,並在100年7月5日之投資計畫書複審會議,以召集人身分主導複審會議,使遠o建設公司得以順利取得締約權,並於100年10月19日透過蔡o惠收受趙o雄交付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賄賂。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對於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承辦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事項亦有核定之權責。緣於99年10月間國防部提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核屬大面積(500坪以上)依法標售處分」案(下稱眷改土地標售案),於100年8月間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更名為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代為規畫辦理上開土地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案,葉o文前因A7合宜住宅案取得遠o建設公司400萬元賄賂,欲循同一模式就上開眷改土地標售案取得賄賂,遂與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利用葉o文對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分署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署進行之眷改土地都市更新案,要求蔡o惠詢問趙o雄及魏o雄是否有參與意願暨暗示將如同A7合宜住宅案給予得標所需之協助,趙o雄及魏o雄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趙o雄指示魏o雄告知蔡o惠有投標意願暨暗示由葉o文協助提供所需資訊並給予報酬之意,並欲與葉o文會面詳談以特定賄賂數額,之後葉o文、蔡o惠、趙o雄、魏o雄四人即於100年下半年某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之o園餐廳餐敘,趙o雄及葉o文合意2,200萬元賄賂之數額,並由葉o文提供協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新竹土地標案,嗣因葉o文於102年6月1日自營建署退休後,未能對眷改土地標售案相關標案訊息即時掌握,使趙o雄及魏o雄須另覓管道始得順利取得眷改土地標售案中部分新竹土地標案,趙o雄因而不願支付雙方早於100年下半年間期約之2,200萬元賄款。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o文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並擔任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緣桃園縣政府於102年下半年間為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合宜住宅政策,辦理「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下稱八德合宜住宅案)」,趙o雄為使遠o建設公司取得該標案,與魏o雄、蔡o惠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魏o雄透過蔡o惠行賄葉o文。葉o文利用其為桃園縣政府副縣長並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身分及職權,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在趙o雄、魏o雄透過蔡o惠之請託後,向趙o雄及魏o雄要求 2,600萬元之賄賂,並經趙o雄同意,雙方取得合意後,於桃園縣政府辦理八德合宜住宅案期間,由葉o文多次將八德合宜住宅案相關規劃資訊以書面資料委由蔡o惠轉交魏o雄,或直接當面以口頭面授魏o雄之方式,協助遠o建設公司得以優越之投資計畫書取得評選委員青睞,並在103年4月9日評選會中,於遠o建設公司人員進行簡報時,以主導地位告知車位價格為重要評選依據之方式,直接要求停車位最高不得超過90萬元,平均售價85萬元,當場即獲得遠o建設公司代表承諾,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最高總評分,而得以進入價格標,嗣於議約階段,因遠o建設公司於評選會中承諾之上開停車位價格遭趙o雄認有損商業利益,指示魏o雄出面委請蔡o惠與葉o文聯繫居中協調,最後於契約中僅明訂停車位最高售價不得超過90萬元,而未將承諾均價85萬元明訂於契約中,使遠o建設公司評選會關於停車位之承諾,得僅以「相關設計、銷售方式依相關規範及投資計畫書辦理」之文字順利完成簽約。葉o文於簽約後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15分許前往蔡o惠北科大設計館3樓研究室,表示賄款2,600萬元分二次收受,第一期款1,600萬元於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第二期款1,000萬元約1個月後交付,即行離去,蔡o惠旋即與魏o雄聯繫並前往遠o建設公司29樓魏o雄辦公室,轉知葉o文要求付款之意思,經魏o雄請示趙o雄後,於同年5月16日回覆蔡o惠已照辦。葉o文於5月20日上午11時52分許電話聯繫蔡o惠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遠o建設公司為於5月底前有足夠現金支付1,600萬元賄款,由趙o雄指示於月底前準備足夠現金支應,並由不知情之出納自5月中旬起,從趙o雄之個人銀行帳戶內,每次以領取不超過50萬元現金之方式,分批自銀行領回存放於遠o建設公司30樓財務室內之金庫備用。魏o雄與蔡o惠約定於103年5月29日至遠o建設公司領取1,600萬元現金,蔡o惠於103年5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到達遠o建設公司時,因蔡o惠原攜帶之白色提袋不足裝入1,600萬元現金,因而先離開遠o建設公司就近購買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1只,再回到遠o建設公司內將現金裝入該行李箱中,即持該行李箱離開遠o建設公司,於同日晚間7時許至古o餐廳,將裝有現金1,600萬元之上開行李箱交由葉o文收受。
四、淡海新市鎮案
葉o文擔任營建署署長期間,擔任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委員兼召集人,負責辦理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工作,為相關會議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4月16日辦理「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第1、2開發區土地標售作業」及調整標讓售底價案,由葉o文核可辦理土地標售,由宏o人壽公司於99年7月1日標得土地後,宏o人壽公司與興o發公司於100年12月19日簽訂合作暨共同投資興建契約書共同開發土地,並提送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葉o文於前揭案件審議期間,知悉陳o玲有意購屋並曾前往興o發公司之一o莊建案看屋後而有屬意之物件,陳o玲亦知悉葉o文擔任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葉o文與陳o玲竟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勒索之犯意聯絡,由葉o文於101年3月19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中,向興o發公司負責人鄭o天表示,友人陳o玲欲購買新o發公司一o莊建案預售之建物,並要求鄭o天給予優惠售價,鄭o天因甫認識葉o文,且葉o文為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唯恐員工處理欠妥,乃交代其妹婿鄭o盛親自處理與陳o玲接洽,以避免葉o文事後另有要求。鄭o天、鄭o盛均知依興o發公司與專o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o廣告公司)約定就陳o玲欲購之o棟o樓(下稱本案建物)銷售底價為2,316萬元,該車位銷售底價為145萬元,合計銷售底價為2,461萬元,惟鄭o天知悉前揭新建工程現於都市設計審議期間,因葉o文時任營建署署長,即建築業者之長官,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經鄭o盛親自與陳o玲接洽後得知陳o玲所開總價為2,400萬元,因低於上開銷售底價2,461萬元,如交專o廣告公司銷售將無法支付專o廣告公司之銷售服務費,乃收回由鄭o盛親自銷售,鄭o盛於徵得鄭o天同意後,即以低於銷售底價之總價2,400萬元,將本案建物及車位出售予陳o玲,於101年4月3日由簽約人員與陳o玲簽署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陳o玲另於同年月10日前繳納250萬元至購屋專戶作為本案建物及車位之訂金及簽約金。葉o文竟食髓知味,復於101年10月5日前之某次餐敘聚會,以陳o玲經濟狀況無法負擔為由,再度要求鄭o天給予更優惠之售價,鄭o天原以本案建物業經完成簽約,無法再行減價,惟認葉o文為營建署長不欲得罪,迫於無奈,遂自行籌湊現金550萬元,透過鄭o盛轉交予陳o玲,供陳o玲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其餘自備款項,嗣陳o玲於101年10月5日前往興o發公司與鄭o盛會面取得現金550萬元後匯入購屋專戶,作為購買本案建物及車位之款項,葉o文除於陳o玲簽約購屋時向鄭o天要求提供本案建物之裝潢外,另於102年11月21日前餐敘聚會中,要求鄭o天提供本案房屋之裝潢,鄭o天亦指示鄭o盛代為處理裝潢事宜,遂由興o發公司提供價值約200萬元之裝潢工程,陳o玲末於102年3月21日,將其所貸得之1,600萬元匯入購屋專戶。葉o文與陳o玲二人藉由葉o文擔任營建署長,掌理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以購屋為由勒索,使陳o玲僅需出資1,850萬元,即可購得裝潢完善之建物及車位,葉o文、陳o玲共計獲取約750萬元之財物。
五、財產來源不明
葉o文於前述100年10月19日收受蔡o惠轉交魏o雄給付之400萬元賄款,作為協助遠o建設公司取得林口A7案之基地標案為代價後,檢察官發覺葉o文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於103年5月30日執行搜索,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調取陳o玲所出借予葉o文使用之台北富o商業銀行及華o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發現上開帳戶自100年10月間葉o文涉犯上開貪污罪嫌時起,至103年5月30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止,有多筆現金存入紀錄,或由陳o玲先行以華o銀行帳戶自有資金代墊台北富o帳戶支付證券交割款,再由葉o文以現金償還,總計有台北富o帳戶2,452萬5,678元及華o銀行帳戶865萬元之現金,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非合法收入來源,而與其收入顯不相當。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葉o文就上開帳戶款項之來源提出合理說明,惟葉o文知悉上開陳o玲名下銀行帳戶之現金存入款項,係由葉o文本人直接交付現金委由陳o玲存入,並無屬於陳o玲個人之款項,葉o文對上開合計共有3,317萬5,678元款項來源應知之甚詳,且負有對款項來源提出合理說明之義務,猶基於違反說明財產來源義務之犯意,向檢察官供稱陳o玲名下之台北富o帳戶及華o銀行帳戶均為陳o玲個人財產云云,迄今無法就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為完整、充分、詳實之交代,亦無法證明其來源為合法,而故意不為合理之說明。
參、所犯法條
一、A7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中未認罪,惟於偵查期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00萬元,如認其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4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首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上開行、受賄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新竹眷改土地案
被告葉o文、蔡o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坦承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並因而查獲上開共同被告犯行,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詳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關係之待證事項,以及被告葉o文、趙o雄、魏o雄三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上開被告三人之期約賄賂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趙o雄、魏o雄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嫌。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葉o文於偵查之初未坦承犯行,嗣於偵查期間,已就此部分犯行情節坦承不諱,自白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o文犯罪所得1,60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被告趙o雄、魏o雄、蔡o惠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蔡o惠於偵查之初,即自白此部分犯行不諱,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淡海新市鎮案
被告葉o文、陳o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勒索財物罪嫌。被告葉o文、陳o玲二人犯罪所得750萬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並宣告沒收。
五、財產來源不明
被告葉o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就檢察官命被告葉o文說明其於被告陳o玲華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865萬元、台北富o銀行帳戶中所隱匿2,452萬5,678元之來源不明財產,請依貪污治罪條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貪污所得財產予以追繳、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肆、量刑意見
一、被葉o文前為營建署署長,深受國家栽培,位居高津,職司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嗣擔任桃園縣副縣長之要職,並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務官,從事公共事務,理應廉潔自持,僅為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建商賄賂,更藉勢、藉端勒索建商,先後要求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750萬元之賄賂及財物,使建商將交付之賄賂及財物轉嫁民眾,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壞法害民,戕害國家及政府興建合宜宅照顧弱勢之為民政策,請予以從重量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懲。
二、被告趙o雄、魏o雄二人共同藉由行賄公務員取得較其他建商更具優勢之重要資訊,甚於政府落實居住正義之合宜住宅標案亦以金錢交換利益,再將賄賂成本轉嫁弱勢民眾,遠o建設公司興建合宜住宅之資金來自銀行聯貸,形同社會大眾之資金,卻不思回饋,以偏途行賄公務員,不僅以公眾資金成就開發霸業賺取私利,更將風險轉嫁全民,且自本案偵查迄今,就關鍵案情多答以不知情或不復記憶,甚或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惡性重大,均請予從重量刑。
三、被告蔡o惠除前述自首、自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另請審酌其基於個人情誼居中安排,欠缺法治觀念固屬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改及補過之行為,又係被動為之且無犯罪所得,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