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友善環境,內政部今(14)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明定3層以下公共場所,至少應設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超過3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任1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再加設1處,以保障服務品質。
▲內政部14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資料照)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就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友善環境,內政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明定3層以下的公共場所,至少應設置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內政部並指出,超過3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任1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者,應再加設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再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以保障服務品質。
另外,草案也規定,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中的設備,至少要設置一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的馬桶、洗面盆。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以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廁所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