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菸害防制法 禁止製造及販售電子煙,最重罰25萬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納入規範,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電子煙,違反法令製造與輸入電子煙罰5萬元到25萬元;販售、展示廣告則罰1萬元到5萬元。修正草案也規定未滿18歲跟孕婦不得吸食電子煙,也不能在禁菸場所使用。

為幫助青少年建立正確菸品與電子煙危害的認知,台北市衛生局結合教育局,於今(8)日一同前進喬治工商,呼籲同學拒絕菸品及電子煙的誘惑。(圖/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行政院會21日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電子煙納入規範,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電子煙。(資料照/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裁示,此次修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國際趨勢,就電子煙、加味菸加強管理,確保國人於室內公共場所免於二手菸危害,希望建置無菸害的生活環境,維護國人健康。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禁菸場所內吸食;禁止加味菸,避免加味菸使青少年上癮;禁止菸商以具名公益贊助方式,提升企業形象或改變兒少對菸草危害的認知。

草案並擬規定一般菸品包裝的警示圖文面積,由不得少於35%,大幅提高到不得少於85%;如有民眾因為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給18歲以下者而遭到侵害,草案增訂將提供法律跟醫療扶助。

另外,為避免青少年受誘惑,修正草案也禁止加味菸,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味口味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的添加物。

在罰則方面,草案加重菸品業者違法菸品廣告或促銷的罰則,5年內違法3次,將廢止許可執照1年至3年;另授權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足以使人產生模仿菸品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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