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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周六抗議勞基法鬆綁 政院:輪班間隔規定只適用輪班制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面對勞團23日發動「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要求合理工時,合理排班排休,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今(21)日親上火線澄清, 有關此次修法關於輪班間隔的規定,仍以11小時為原則,放寬到8小時的例外只適用於輪班制者,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的銜接點,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不是規定對象,外界有所誤會。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左)、勞動部長林美珠(右)21日親上火線澄清《勞基法》修法。(圖/記者盧素梅攝)

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尚待立法院三讀,對於此次修正《勞基法》第34條,將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改為經勞資協商後可縮減為8小時,引發勞工反彈。對此,林美珠強調,此條文只有在企業排班採輪班制,且在班次更動之間的「銜接點」,才有需要適用此條,「例外不會變成原則」。

徐國勇進一步解釋說,輪班間隔的規定,只有「輪班制」的勞工才適用,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班次之銜接點(例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如果非輪班制者,或是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就沒有輪班間隔時數的問題,依照勞基法規定就是一天上班8小時、加班上限4小時,最多上班12小時。

徐國勇舉例,假設有一名輪班制的勞工,第一天是上午8時到下午4時的早班,第二天換成凌晨12時到上午8時的大夜班,中間就只休息8小時,但隔天開始就會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這個銜接點才會出現休息8小時的例外情況。但勞基法有規定一週換一次班為原則,不可能頻繁地換班。再者,如果是第一天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到下午4時,休息8小時候,第二天上班時間為凌晨12時到上午8時,第三天上班時間回復到上午8時到下午4時的話,這樣第二天與第三天之間就可以休息24小時。

勞動部長林美珠。(記者盧素梅攝)

▲勞動部長林美珠21日強調,「週休二日」的原則不變,只允許部分特殊情形的例外,沒有廣開後門。(圖/記者盧素梅攝)

另外,針對第36條鬆綁「七休一」的爭議,勞動部長林美珠指出,「週休二日」的原則不變,也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都能調整例假,只允許部分特殊情形的例外,沒有廣開後門。

林美珠並強調,關於第34條及第36條,在修法通過後,勞動部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針對「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是否有適用的必要嚴格把關,絕不會讓例外變成原則,而且這是非常狹窄的例外,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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