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工作22天中風癱瘓 法官打臉「加班做功德」判業者敗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51歲何姓男子前年任職桃園中壢一間工廠時,長期被要求加班導致身體亮紅燈,曾被要求連上22天班、單月加班工時高達128小時,導致他身體不堪負荷中風,造成右半身癱瘓、無法行走,向公司求償1800多萬,想不到公司竟辯稱他是「自願加班」,還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對此,法官不採信,還特別註記自己不像賴院長一廂情願「加班做功德」,扣除勞保補償金後,判業者必須賠償何男835萬元。

▲示意圖/資料照

據《聯合報》報導,擔任技術人員的何男自2014年9月到2015年2月期間,長期被公司要求大量加班,延長工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每月46小時,還曾被要求連上22天班、單月加班工時高達128小時,在長期連續加班的狀況下,何男身體不堪負荷,送醫檢查後才發現左側大片腦出血性中風,搶救後造成身體右側偏癱,因此喪失工作能力,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後,向公司求償1861萬元。

對此,業者辯稱何男中風和家族疾病史有關,並說何男是基於薪資,在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任內也未曾反應身體不適狀況,認為何男請求賠償金額過高,還出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強調並無強迫加班的情形。

在業者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上,共有28位勞工簽名,法院認為130人規模的大廠,竟然會有28人自願超時加班,令人難以相信!認定加班同意書只是業者為了合法,才要求員工簽署的。

此外,法官還在判決書上註明,「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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