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就讀小五的女生小芳(化名)離家,透過臉書認識22歲的張姓男友,兩人相約到某國小相見,接著在學校裡的溜滑梯發生性行為,事後小芳母親得知此事憤而提告,張男被判刑2年,可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小芳在未滿12歲前,就曾和男友發生性關係。2015年,年滿12歲的小芳又離家出走,同年6月出,小芳邀約臉書上認識的張姓男友到高雄市某國民小學大門前見面,接著兩人在溜滑梯設施親熱發生性關係。
事後小芳母親找到小芳,詢問離家期間的行蹤,小芳也坦承自己有和男網友發生性行為,小芳母親憤而對張男提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偵查後,依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起訴張男。
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定張男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實屬不該,但考量他當時年僅22歲,血氣方剛,也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事後也與原告達成和解,小芳母親也請求緩刑,因此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溜滑梯。(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