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長大成人後才與生母同住,但卻對兩個未成年同母異父的妹妹有「性」趣,與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妹妹說溜嘴事情才爆發。
判決指出,男子10多年前回到生母身邊,當時生母另有就讀國中、國小的女兒,豈料男子竟對兩個同母異父的妹妹產生性衝動,先後與兩人發生關係或猥褻妹妹胸部、下體,並在體外射精。
▲示意圖/資料照
發生關係時,姊妹倆均未反抗,直到妹妹與他人透露這段畸戀、姊姊被社工查訪時說出,事情才因此爆發。高等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4罪,各處男子3年2個月有期徒刑,另外再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等6罪,各判7個月,並定應執行4年徒刑。
高院指出,男子行為有違倫常,影響妹妹身心發展,惡性非輕,但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並道歉悔過,妹妹也表示願意原諒,依法酌定刑期。另外,男子在大妹國中三年期間,以每兩個月一次之頻率發生關係被判刑,卻未報到服刑遭通緝,日前被逮捕歸案,新北地檢署偵訊後,今(19)日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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