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就讀某大學21歲黃姓大學生,去年9月在捷運站搭電扶梯時,尾隨2名女子並利用手機偷錄被害人裙底風光,其中一名被害人發現後立即報警處理。橋頭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黃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黃事後坦承犯行,與女被害人和解,法官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男大生手機偷拍妙齡女裙底風光遭法院判刑。(圖/示意圖 非當事人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1歲黃姓大學生,去年9月4日7點30分,在捷運站出口電扶梯處,先將其行動電話開啟錄影功能後,尾隨兩名女被害人搭乘電扶梯,竊錄裙底、大腿身體隱私部位,並儲存在行動電話內。其中一名女被害人發覺被偷拍後,報警處理,員警到場逮捕黃,扣得行動電話,並在其手機內發現竊錄影片。
法官審酌,黃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內,擅自持行動電話,伺機伸進女被害人裙底下方拍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致被害人陷於恐懼中,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和解,依法判處黃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