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桃園報導
騎車超速已經是違規的行為,竟然反過來控告警消「過失傷害」?桃園市八德埤塘公園旁資源回收場,2016年2月曾發生過火警,消防獲報後緊急布水線搶救,當時一名洪姓男子騎車高速行經,因閃避不及,輾過水帶慘摔造成骨折,他事後控告八德分隊鄭姓分隊長、現場呂姓、陳姓警員業務過失傷害。經檢方認定,因洪男超速在先,而警消有依規架設水帶橋、警示交通錐沒有過失,不予起訴。
▲男子超速騎車慘摔,竟反控警消「過失傷害」。(圖/示意圖/資料照)
據洪男控訴,他當天晚上七點多騎車經過興豐路,時速大約60公里,靠近埤塘公園時,隱約看到有一條黑色的線橫跨整個路面,立刻煞車卻還是來不及,輾過水帶摔車導致鎖骨骨折,認為警消沒有架設警示,且在現場指揮有過失。鄭姓分隊長表示,當天下午2、3點開始救災,水線布好後有架設水帶橋讓車輛行經,否則輪胎直接輾壓水帶,會產生水槌作用導致設備損壞,當天其他車輛通過時都有走水帶橋,只有洪男壓在水帶上才發生事故,認為自己並無過失。
呂姓員警則表示,事發後在現場指揮交通,後來火勢撲滅,大部分的消防車都離開,他見無狀況遂在下午5點50分就回去執行其他勤務;另名陳員則表示,分局沒有指示他到現場做何事,通常抄登完資料並回報,但當天另有勤務就提前離開。檢方調查,現場道路速限50公里,洪自稱騎到60公里已超速在先,另道交條例也有規定,聞有消防車等事故應變車警號時,應立即避讓,不得在後跟隨疾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路上的消防水帶。
而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證實當天確實有架設水帶橋,以及擺放警示交通錐,而2名員警當天受派任務已經結束,檢方認定鄭姓分隊長、陳姓及呂姓員警等人並無過失,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