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吳姓男子,遭鄒姓妻子控訴結婚27年多,育有2子,坐擁豪宅及3千萬現金,卻一直喊窮堅持不願負擔家用,鄒女為養家,陸續變賣嫁妝、母親所贈的金條,吳男這時卻又變本加厲大搞婚外情,盼法官判准離婚;吳男雖辯稱曾給妻子500萬元,也曾替小孩支付學費,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無法提出證據,加上2子指證雙親長年失和,因此裁決兩人離婚,吳男必須給鄒女1497萬元。
判決指出,鄒女控訴,2012年時,吳男積蓄已超過1千萬元,但每月卻僅願意給4萬元家用,導致她必須省吃儉用,除變賣嫁妝、金條等物,還向親友借款;2016年時,丈夫竟還誆稱股票慘虧,自此完全不給生活費,還不顧自己名下擁有市值超過3千萬的房產、存款以及股票,對她錙銖必較,家中勞健保、水電瓦斯等費用全由她一人靠娘家支付;此外,吳男孩向兒子表示「幫你找年輕的新媽媽」,接著便與鄒女分房睡,之後還曾兩度外遇,並動不動以三字經侮辱鄒女。
吳男供稱,她在公司結束經營退休後,將1千萬積蓄中的5百萬交付給妻子,也曾支付過兒子的大學學費,妻子竟誣指他惡言羞辱,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外遇,還分房和兒子同睡,恐有倫理疑慮,傷害夫妻感情,希望法官駁回妻子離婚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告訴。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名下擁有價值3千多萬房產外,還有容易變賣換現價值80多萬元的股票,以及650多萬信金存款,顯見並無任何經濟窘迫的情況,儘管自稱曾給付勞健保、子女學費等費用,但卻提不出單據證明,芿定她不知父家用沒有正當理由。
加上2人的兒子也證稱,從小雙親就感情不睦,爸爸只要在家中碰到媽媽就會以三字經等字眼辱罵,顯見2人關係早已形同陌路,男子在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裁准鄒女離婚請求,吳男另還需分配1497萬元給鄒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