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5年前投入台北市議員選舉時,收受貴子坑開發事業公司30萬政治獻金,但該公司已經屬於虧損狀態,依法不得捐政治獻金。事後又超過法定期限繳庫,遭監察院裁罰20萬元。賴素如不服,打行政訴訟,但台北地院認定賴素如未查證,判敗訴。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圖/資料照)
賴素如5年前投入選舉時,就曾被爆出收受太極雙星集團賄賂1500萬元,一審判10年,二審被判9年並褫奪公權9年。然而2014年時,賴素如收受貴子坑開發公司捐贈的政治獻金30萬元,但貴子坑捐贈時是一間累計虧損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依照《政治獻金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監察院認定賴素如違法,且遲到2015年才繳庫,賴素如遭裁罰20萬元。
賴素如不服,表示2014年10月31日收到貴子坑公司政治獻金後,就立即進行查證。有發現不能收受就會退還,不可能獨漏貴子坑。但法院卻有不同見解,認為政治獻金應當登記造冊,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就依法要在1個月內反孩或2個月內辦理繳庫。而監察院也打臉,資料顯示,賴素如是遲到2015年1月才開始查證,亦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繳庫。就算不是故意的也有過失,法院駁回賴素如撤銷裁罰的請求。
賴素如透過助理發表聲明,表示每筆捐款都會上監察院網站查詢是否可以收受,當時並沒有不可收受的資訊,事後才發現是虧損公司的捐款。但法院要求舉證實,聲請傳喚證人法院也不允許「會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