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移轉國有停審 黨產會抗告成功將繼續審理

記者盧素梅/綜合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底裁定,黨營事業中投、欣裕台公司股權移轉國有處分案的訴訟程序,因有監委對《黨產條例》提釋憲,在大法官釋憲前應停止審理;對於此案,最高行政法院前天裁定北高行原裁定廢棄。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今(1)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以監察院有聲請釋憲為由,去主張停止訴訟及拖延本訴,顯有違誤,北高行原裁定被廢棄後,本訴將可繼續審理。

不當黨產委員會被砸,發言人施錦芳 圖/記者林敬旻攝

▲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11月2日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且命令國民黨所持中投股權全數收歸國有,事後國民黨及此兩公司不服打官司,並聲請停止執行。

2017年3月,馬政府提名的監察委員委仉桂美、劉德勳兩人,主張《黨產條例》有7大違憲疑慮,經監察院會通過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同年12月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林惠瑜、張瑜鳳、林妙黛3位法官,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經監察院提請釋憲為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黨產會不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在2月27 日晚間廢棄北高行的裁定。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等規定,行政法院就受理事件,對所適用的法律,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能允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若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可自行聲請釋憲、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敘明,為何認為不當黨產條例違憲,也沒有自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遽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顯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大審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違誤,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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