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除了對於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取消30年追訴期外;同時體諒父母在教養子女過程中有不當的情況發生,修正弒父母者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同時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也訂定相關刑責,以充分保障幼童生命。
法務部長邱太三出席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說明《刑法》修正。(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邱太三在會後記者會指出,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有持續檢討的必要,本次修正共26條。
其中在刑法第80條的追訴權方面,現行死刑重罪在刑法中有30年追訴期,即30年內沒有起訴的話,追訴權將消滅。修正後條文將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的追訴時效取消,意即犯下害死重罪者,將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傷害罪章部分,傷害罪刑度從3年以下提高至5年以下,並將聚眾鬥毆法定刑提高為5年以下,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致重傷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以充分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法益。
法務部考量現行罰金刑,已不符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修正最高法定刑1年、2年、3年、5年以下徒刑,罰金刑分別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20萬元、30萬、50萬元以下。因此,現行過失致死罪僅可處2000元以下罰金,修法通過則可處50萬元。
殺人罪章部分,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刑度,從現行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改為依普通殺人罪刑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