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父母對兒女動手,一定都是家長的錯嗎?法官或許給了新的見解!台北一名20多歲的張姓女子從小時候就跟家人關係惡劣,離家獨居已經10年了,2017年時,這名張女突然回到原生父母家中,聲稱要找外套以及鑰匙,跑進妹妹房裡,翻箱倒櫃,父母苦勸無用也火了,爸爸情緒失控下,動手打張女,結果張女事後指控爸爸家暴。士林地院認為張父犯行情堪可憫,為避免「違反國民法感情」判處免刑。
▲▼逆女「態度差」反控父家暴!法官認證2人皆有責任父免刑!(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子從12歲離家後,長達10年的時間沒有跟家人一起居住,而最近一次突然回家,開口就說要找鑰匙以及外套,跑到妹妹房間東翻西找,推倒椅子,行徑惡劣,她的生母先開口勸說,但張女從頭到尾就戴著耳機,對於媽媽的苦口婆心充耳不聞。爸爸站在一旁觀看,也忍不住了,憤怒衝上前拉扯女兒手臂、衣領,最後還把她壓制在地,張女因此身上有紅腫、擦傷。但她被壓制的同時,也枉顧人倫,用腳往爸爸的肚子踢去。事後張女被攆出家門,她不甘心,到法院提告。
案件到了法院,張爸爸坦承對女兒動粗,但主張是因為女兒態度很差,一進門就以一種無理取鬧的姿態,讓全家人無法忍受,他才會動手。而張女則是從未到庭作證,只透過電話表示依法判決。對此法官認為,父女起衝突,雙方都有動手、雙方都有責任,酌審後,認為張爸爸符合《刑法》61條免刑要件,而且張爸爸犯行情堪憫恕,「為了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只會耗費國家資源,同時也為避免違反國民法感情」判處張爸爸免刑、全案仍可以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