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彰化報導
彰化縣某鄉鎮一名王姓女子,因為不滿圖書館女館長的新措施,她竟痛罵「館長係妓女」,還在廁所裡寫下「○○館長」,被女館長一狀告上法院。王女聲稱「自己中邪」了,不知道自己有罵人,但法官認為,王女多處書寫變造字「妓女(譯音)館長」,雖然加了草部或水部,但仍與「妓女」字型相近,屬穢語甚明,依公然污辱、毀損等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王女多處書寫變造字。(圖/資料照)
此事發生於去年8月間,被告王女經常到鄉立圖書館閱讀,因對於館長新的措施不滿,當天看到館長走過來,便以「館長係妓女」辱罵對方,接著又拿著奇異筆到廁所外牆、男廁門板、圖書桌墊上寫「妓女館長」、「○○館長」。法官詢問王女王女則否認有公然污辱,表示當時自己「瘋了」,有一個聲音「叫你寫就寫,你如果停下來會更慘」,還看到館長向她走來時有4隻手,也不記得自己有亂寫。
▲法官認為王女確有辱罵對方之動機。(圖/資料照)
法官審酌被告跟館長當時的對話,認為王女確有辱罵對方之動機,且當時的對話並無異常之處,可見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正常,再加上到警局做筆錄時,並未提及精神狀況不佳等語。且王女對館長的措施不滿,卻不以理性方式解決,恣意以穢語辱罵、毀損物品,衡量其無業、家庭狀況,被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公然污辱、毀損等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