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年7月海軍金江艦在左營基地實施甲類操演驗收時,誤射「雄風三型」飛彈造成人民1死3傷,經3名監察委員調閱相關卷證及履勘,認定國防部犯7大違失,今(23)日通過對國防部提出糾正。
▲雄風飛彈為我國自行研發。(圖/資料照)
調查雄三飛彈誤射的監委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指出,本案經調閱相關卷證,辦理約詢80餘場次、履勘及調卷10餘場次後,認定國防部有7大違失。
監委調查發現,當時金江艦官兵於械彈庫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時,竟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未由軍官督導,任由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又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飛彈操控台,在作戰模式下演練射彈,造成誤射,軍紀顯有廢弛。
監委指出,此次誤射事件,國防部僅循國安體系通報,未循行政體系通報相關部會,恐誘發兩岸軍事衝突,應變作為尚有不足,行政院應就相關法令與行政機制檢討,避免因聯繫不佳造成國安危機。
3名監委沉痛表示,雄三飛彈是我國自製超音速反艦飛彈,可協助海軍有效打擊海上軍事威脅,是海軍不可或缺的精良武器,未料卻因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飛彈,造成國人生命財產損害。
監委表示,深究主要肇因後是人為,包括工作紀律廢弛、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接真彈,以及違反甲操測考申請程序等,建議國防部確實審視監察院所提意見,以懲前毖後。
監察院列國防部7大詳細違失如下:
一、國軍持有各種武器以保衛國人,本應有嚴格之紀律以為管制。金江軍艦配賦海軍重要武器「雄風三型飛彈」(下稱雄三飛彈),然該艦於械彈庫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時,竟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未由軍官督導,任由艦上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另亦未依規定,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中,於飛彈操控臺仍於作戰模式下,進行雄三飛彈發射之演練,肇致雄三飛彈誤射之危安事件,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物損失,軍紀廢弛,顯有嚴重違失。
二、金江軍艦新任主官接掌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違反「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之規定,且該艦為符合前開實施計畫,竟於新任主官未取得海練一號、艦長二階段合格簽證,即實施戰備複驗,未符「海軍131艦隊組合訓練實施計畫」,顯有違失。
三、海軍辦理艦艇甲操測考,已有明確審核程序及作業規範,然金江軍艦辦理105年甲操測考申請,竟發生131艦隊部將資料彙整後,即由經辦人員電傳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未有審查程序,而艦指部業因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不符予以剔除,竟因文書作業疏失,使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將其列為受測單位,而教準部亦未依規定辦理審核,致使未符資格之金江軍艦仍能辦理甲操測考,而釀成雄三飛彈誤射之重大事件,審查作業與機制蕩然無存,顯有嚴重違失。
四、海軍辦理甲操測考,以瞭解艦艇是否達到最高戰備等級,因此相關作業程序除應明確清楚,以使受測艦艇有正確之測考依循外,測考單位亦應有嚴謹之考核態度,以確實導正受測艦艇之缺失,然攸關雄三飛彈操作正確性之攻船飛彈評分表,竟引用錯誤之依據,且評分項目存有模糊空間,引起誤解;另受測單位已連續多年錯誤認知,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惟測考單位辦理裝備檢查時,亦未能及時導正疏失,流於形式,導致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之發生,顯有違失。
五、國軍採購新型武器,本應依規定訂定相關操演教範,雄三飛彈於99年間已配賦於錦江級軍艦,配賦艦艇亦對該武器進行各項日常操演訓練,並進行相關保養與維護,然迄105年7月,錦江級艦艇配賦該等武器已近6年,海軍司令部迄未訂定雄三飛彈系統操演教範,亦無訂定錦江級軍艦之操作手冊,致該等艦艇辦理甲操測考時,基層操作人員全無教範可供參,顯有怠失。
六、三軍中唯有海軍係以甲操測考維持戰力,每艘艦艇每年均需操演一次,此制度是海軍的驕傲,然因甲操測考制度訂定不當,復受艦長任期之限制,造成許多艦艇因資格不符,違反規定辦理甲操測考,然該等錯誤,竟長期未予檢討,因循苟且;又海軍於指派任務時亦未能妥善規劃,產生官士兵短時間面對多種任務,除極為辛勞外,亦發生艦長無法全程參與甲操測考之情事;另,對軍官之訓練亦未有落實,產生軍官不瞭解武器之操作,無法指正士官兵之錯誤,而誤認軍官只負責戰術,無須瞭解武器之操作,均有怠失。
七、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為雄三飛彈系統撥發之重要附件,依據規定應放置於械彈室,然部分艦艇竟由艦長或兵器長保管,領用亦未管制,縱有部分艦艇將其置於械彈室,領用亦未辦理登記,足徵械彈管理鬆散,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