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開著小貨車遭到一輛營業貨運曳引車逼車,到警局報案卻吃上1萬8千元的罰單,還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陳男覺得自己才是被逼車的人,但卻遭罰深感莫名其妙,好在有行車紀錄器還原真相,最終得以撤銷原處分。
▲新竹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男去年1月27日載著妻兒行經台中市時,被一輛營業貨運曳引車逼車,嚇得前往警局報案,但警方卻認定陳男有「危險駕車、任意變換車道、蛇行、行駛二車道中線及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違規行為,除了對他開罰1萬8千元,還將他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但陳男也喊冤,自己才是被逼車、攔車的那個人。
新竹地院法官從行車紀錄器中發現,陳男雖有變換車道,但沒有突然減速的情形,因此難認是影響行車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另外,檢方偵辦後也認為,男子和對方車輛有一定的距離,並非突然減速或煞車,不符合「逼車」的情形,因此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還給陳男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