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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可以拿博士 《學位授予法》放寬碩博士取得條件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將放寬取得碩博士學位條件。未來想拿博士,除了撰寫學位論文,藝術、應用科技類、體育運動類,都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碩士學位得以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的,除了已有的藝術、應用科技類,並新增體育運動類,以及專業實務類。

教育部長姚立德。(圖/記者盧素梅攝)

▲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圖/記者盧素梅攝)

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在會後記者會上指出,以體育運動類為例,若選手在念碩士、博士時,可以增加成就證明,連同技術報告、書面報告來代替論文。舉例來說,在奧運獲得獎牌,這就是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不見得要寫碩士或博士論文,經過審查後,一樣可以獲得學位。

姚立德說,在應用科技類方面,以前工程相關科系,畢業時都要發表SCI論文與碩博士論文,計算點數才能畢業、取得PHD學位。但先進國家已實施多年另外授予Doctor of Engineering(工程學博士)學位制度,例如在產業界研發出關鍵技術,加上書面報告,不用學位論文,一樣可獲得學位,這次修法就是納入此一制度。

修正草案規定,本次修法重點還包括鬆綁學位名稱由學校自訂、開放學生跨級或跨校修讀雙主修或輔系;為鼓勵學生修讀跨域課程,草案也打破系所藩籬,鬆綁大學招生和授予學位,學生可彈性在院、系、學位學程間修課,並依修讀課程授予學士學位,不受限於學生原入學的系所規範。

另外,為鼓勵學生先就業,獲得一定社會經驗後,再回到校園繼續進修,草案也規定,產學合作專班4年制的學生,未來修完2年學分後,就可得到「副學士」學位,工作後一段時間,再回到學校把剩下的2年修完,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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