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某知名百貨內的一名劉姓保全人員,被該公司一名離職女員工指控,去年5月她到地下停車場的辦公室找劉男聊天、休息,但睡姿竟被劉男用手機偷拍,劉男涉嫌妨害秘密。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事證不足,對劉男不起訴。
女員工指控,當天到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的辦公室找劉男聊天,並在該辦公室休息,等到醒來後發現,手機裡有她剛剛躺在辦公室地板上睡覺的照片,劉男涉嫌妨害秘密。劉男到案後辯稱,女員工休息時,因為手機響,好心幫她接聽,不小心按到拍照功能,沒有故意要偷拍對方睡覺。
檢察官親自到辦公室勘驗現場,依照保全及排班的計程車司機證稱,這間辦公室一般人可自由進出,並非隱密環境,而最高法院對於「妨害秘密罪」的法律見解,也是認為主觀上必須要有隱密性的期待,客觀上則需要有隱密的環境,加上這張照片拍攝的只是女子著衣的照片,最後以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躺在辦公室地上睡覺的示意圖,非當事人。(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