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化三屍案逆孫殺外婆 刑法殺「尊親、卑親」刑責竟不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南化三屍命案震驚社會,兇嫌郭濬毅為了萬元殺害外婆、叔公夫妻,涉刑法272條殺害直系血親罪。但刑法272條明文寫明,「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反之若父殺子,則可能不會涉殺害直系血親,因為直系血親沒有包括「卑親屬」。

▲遭孫殺害,83歲阿嬤最後身影。(圖/翻攝畫面)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在民法中的直系血親分為「尊親屬」與「卑親屬」兩種,尊親意指爸爸、爺爺、外婆等,而卑親屬則是子女、孫子女。南化三屍命案為孫子殺害外婆,屬於尊親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反過來若父殺子,則變成涉及刑法271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站在公平原則上,並非合理。

對此,律師林仲豪解釋,刑法272條在80多年前公布,立案宗旨是要孝敬長輩,在當時台灣還是農業社會,子殺父是大不孝,處以重刑,因此刑法271與272才會不同。

另外,律師洪銘憲則認為,站在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該法條有討論空間,除了尊親屬,也應該將卑親屬納入。

#台南惡孫狠殺3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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