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5/15 10:14發稿│15:19 更新】
藝名「江建文」的44歲本土劇演員江辛格,去年5月在台北市萬華區誘騙一名在街頭賣口香糖的身障女子回家性侵,女子奮力反抗,江男竟持菜刀猛砍女子的頭、手等部位,還嗆「射出來才能走」,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判江男10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5)日撤銷原判決,依攜帶兇器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5年6月。可上訴。
二審認為,江為滿足個人慾念,竟持菜刀揮砍被害女子後性侵得逞,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嚴重受創,審理時雖表達和解意願,但被害女子受創甚深拒絕,考量江男犯案時罹患器質性精神疾病,是中度身心障礙者,因經濟因素而未繼續就醫治療,加上偵查及原審否認犯罪,辯稱是性交易,二審時自白犯罪,因符合減刑事由,改判5年6月。
檢方調查,被害女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平常在萬華賣口香糖維生。2017年5月,江辛格自稱是附近麵店員工向被害女子搭訕,並以「我看妳滿頭大汗,要不要來我家休息一下」等理由,誘騙被害女子返家性侵,女子奮力掙扎反被毆打成傷,最後仍遭性侵得逞。
▲圖/翻攝江辛格臉書
一審依據被害人證述「我尊重你是大哥,不要對我做那種事」等,認定江男說謊,考量江男犯行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且至今未和解,但因鑑定指江男有「輕度智能障礙」,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能力較低,符合減刑規定,依對身障者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0年。
江辛格2007年間就曾在當時的台北縣中和市(今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橋頭,拿自己拍戲的劇照隨機搭訕一名女子,他見與對方聊得投機,藉此邀約女子回家喝酒聊天,酒過三巡後強拉女子進浴室性侵得逞,事後挨告遭到起訴。不過法院審理期間,被害女子對於遭到性侵的過程、次數,前後供述不一。法官因此認為江男罪證不足,判處無罪確定。
▲江辛格目前在押中。(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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