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飯塚千鶴、黃國瑞/宜蘭報導
去年七月,一名趙姓駕駛龜速行經雪山隧道,被連續開罰達9000元。但趙姓男子提出抗罰,辯稱自己是因為身體不適才會低於限速70公里。但法官認為,既然身體不適,就應該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此判決趙姓男子敗訴。
雪隧裡車來車往,眼前這輛黑色轎車卻以龜速行駛,遠低於最低速限70公里,讓國道警察對駕駛連續開出3張3000元罰單,駕駛不服,提告抗罰。
▲雪隧路上標語明確顯示限速70以上。
事件就發生在2017年7月13日早上九點多,趙姓駕駛準備前往宜蘭,行經國五雪隧時,因為龜速行駛,3公里內連續被雷達測出時速63、63、65公里的車速,後方車輛全被堵住,一度塞車。
▲趙姓駕駛以時速低於70公里速度行駛,造成後方車輛回堵。
國九大隊副大隊長賴祿元指出:「在雪隧,它是一個、連續一個處罰的一個規定,因為我們高速公路有最低的一個限速,尤其雪隧它(限速)是七十公里。」
▲警方表示在雪隧有連續處罰的規定。
趙姓男子向法官辯稱,自己因為患了蛇皮、身體不適,是遵照醫生囑咐才會放慢車速,而且生病期間一整年為了休養都沒有開車,這回是為了回宜蘭追悼母親忌日,才會不得已開車上路。
法官認為,趙姓駕駛明知道身體不適,更應該改搭大眾運輸工具,不應該自己開車到有速限的國道,因此認定開罰有理,判趙姓駕駛敗訴,全案還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