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德盛被控收賄170萬元,幫助毒品案被告具保停押,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3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全案證據不足,今(31)日改判林德盛無罪,仍可上訴。
林德盛被控於民國94年擔任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期間,收受何姓男子轉交的新台幣170萬元賄款,讓一名遭羈押的李姓毒品案被告得以60萬元交保。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德盛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40萬元,褫奪公權6年。
▲圖/資料照
經上訴,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何姓男子證稱是被動接受李男女友轉交的款項,並不知具體金額,當晚即轉交給林德盛,但居間介紹的簡姓男子卻說,是何男指定金額,由他告知李男女友籌款,雙方證詞明顯不一。
合議庭也認為,案發當時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如果何姓男子否認將錢交給林德盛極可能成立詐欺罪,承認行賄反而可以讓自己全身而退,何男證詞有避重就輕的可能。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指控的犯罪時間是民國93、94年,本案直到102年才由檢察官簽分偵辦,何姓男子所為的證詞已是事發8年後,此外也沒有任何補強證據,不能只依何男單方面說詞認定林德盛收賄。
高院新聞稿也提到,李姓毒品被告因患重病,法官依法不得駁回具保停押的聲請,從林德盛處理李男交保的歷程來看,不見任何刁難或異常,也看不出檢察官所指的收賄時間前後,林德盛處置有明顯差異。
合議庭認為,全案事證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林德盛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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