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男團「Under Lover」因歌曲「癡情玫瑰花」一夕爆紅,兩人所屬的東聲唱片公司,卻擅自改編製成「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並發行專輯販售牟利,團員楊琳(本名賴以琳)遂依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檢方去年處分不起訴,遭高檢署發回續查,士林地檢署認為,唱片公司負責人並無主觀犯意,再度處分不起訴。
楊琳指控,他在3年前與東聲唱片負責人徐嘉良簽訂唱片和演藝事業合約,雙方議定音樂授權範圍僅限兩人翻唱著作,他和胡睿兒則可分得40%報酬,但徐嘉良卻擅自改編「癡情玫瑰花」,重製而成「癡情玫瑰花2.0」華語版,並放入去年3月發行的「R-賀LA!」專輯,他認為徐嘉良與東聲唱片違反著作權法,憤而決定提出告訴。
徐嘉良應訊時否認犯行,他認為自己與楊琳簽訂的合約,從首度發行的音樂就取得授權,當時「癡情玫瑰花」尚未發行,而是楊琳與胡睿兒組團才發行,故他主張享有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徐嘉良還說,兩年前他將這首歌另行填詞,曲則未曾更動過,因此並未涉及改作。
檢方調查,徐嘉良主觀認為合約授權仍在期限內,所以他可以引用該歌曲,進而調閱雙方合約,以及「R-賀LA!」專輯內頁影本,均難以認定徐嘉良有侵害著作權犯意,去年處分不起訴;但高檢署認為,有必要將歌曲送至相關單位鑑定,遂將此案發回續查。
士林地檢署再度調查,楊琳陳報「癡情玫瑰花2.0」歌曲開頭和結尾有降Key,副歌也更改為新的樂器,但檢方仍難以認定有改作原曲,即使送至相關單位鑑定後確認有改編,徐嘉良亦無主觀犯意,是否涉及改作原曲仍有疑義,因此再度處分不起訴。
▲男團「Under Lover」控告唱片公司抄襲兩度敗訴。(圖/翻攝自臉書)